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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工伤后的最低工资,我可以辞职申请仲裁并要求经济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6-04-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您单位在您工伤后支付最低工资且仍拖欠的情况,您可以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赔偿。以下是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1.若存在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您的停工留薪期内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而是仅支付最低工资的情况:此时单位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若存在单位不仅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仅支付最低工资),还存在拖欠该最低工资行为的情况:单位同时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针对您单位在您工伤后支付最低工资且仍拖欠的情况,您可以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赔偿。以下是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1.若存在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您的停工留薪期内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而是仅支付最低工资的情况:此时单位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若存在单位不仅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仅支付最低工资),还存在拖欠该最低工资行为的情况:单位同时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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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核心在于单位在工伤后支付最低工资且拖欠,这涉及到法律对工伤待遇和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您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单位应按您工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而非仅支付最低工资。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的行为本身已违反此规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即使单位仅支付了最低工资,该工资仍处于拖欠状态,这又构成了“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您完全可以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赔偿。针对您单位支付工伤后最低工资且拖欠的情况,以下是几点实用的行动建议:1.固定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证据:收集并整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等,这些是证明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的基础,确保在仲裁中能明确主体和事由。2.收集工资支付与拖欠证据:整理工资条、银行流水(重点标注工伤前后的工资发放情况,证明单位支付的是最低工资而非原待遇)、与单位沟通工资支付的聊天记录、邮件或书面通知等,用以证明单位未足额且拖欠工资的事实。3.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通知,明确指出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或仅支付最低工资且拖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送达回执或证据。4.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仲裁申请书(明确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及上述所有证据材料,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选择解决方案的评判标准主要是证据的充分性和时效性,务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证据梳理或仲裁策略,建议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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